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利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