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八条有效省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历史地段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保护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并报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