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七条有效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保护规划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报送保护规划审批文件时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省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批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审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