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有关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应当为前款提及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