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并作为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培训的内容。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定期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其日常行为表现、思想状况,配合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家长学校、培训讲座、咨询服务、远程教育等方式和渠道,结合提升网络素养、促进心理健康、提高身体素质和防控近视等专题,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引导、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学校家长学校、社区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共享家庭教育指导课程、资料和师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