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参加有关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学校、幼儿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家庭教育服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