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与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共建教学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

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服务机构加强养老护理人员专业培训,通过参加技能培训评价取得养老服务类职业资格或者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