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入住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测评,制定分级照护服务计划,并根据老年人的身心变化动态调整。分级照护服务计划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并作为服务及收费的依据,在服务合同中予以载明。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