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安宁疗护、精神慰藉、文体娱乐以及紧急救援等服务。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