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和其他有关单位督促前款受到训诫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并进行跟踪回访。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