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对于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及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