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特别促进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将流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体系,完善流动未成年人入学、升学、住房等政策措施,为流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