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实行动态管理,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排查,定期走访,掌握辖区内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和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发现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