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协同第三十一条有效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