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协同第二十七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家长开放日等方式,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