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家长开放日等方式,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