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学校、幼儿园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综合利用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家长开放日等,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二)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置家庭教育相关专业,开设家庭教育相关课程,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理论和应用研究;

(三)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

(四)开展与未成年人年龄相适应的性与生殖健康科普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性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