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