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养犬实行分区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是指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范围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适时调整。

一般管理区是指除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