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利用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犬只免疫、登记和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推行犬只登记和信息采集网上办理。犬只准养证、犬只标识牌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由养犬人承担制证成本;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或者买卖;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补发。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