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