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文明行为规范、自律公约和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二)不得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三)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四)犬只死亡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弃置;(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