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文明行为规范、自律公约和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

(二)不得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四)犬只死亡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弃置;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