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重点管理区内进行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初始登记,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年度登记。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