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信息备案制度。养犬人应当凭狂犬病免疫证明向公安机关依法申请登记或者犬只信息备案。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