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有效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一)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的;(二)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车辆的;(三)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5年1月1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