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编制西安城墙保护规划,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编制西安城墙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