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安城墙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制止损毁西安城墙的行为。

对在西安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