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买卖西安城墙的古城砖、条石、内包夯土、门楣、碑石、擂石及古建构件等文物。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