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城墙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城墙和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二)擅自在护城河内捕鱼、钓鱼;(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四)打桩、取砖、取土、凿孔;(五)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六)架设、安装与保护城墙无关的设施、设备;(七)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八)其他可能损害城墙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