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