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