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实施全过程管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