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工作。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调解。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调解结束。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工作。学校投保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