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