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九条有效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和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制品相关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