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和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品相关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