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录像带、激光视盘(含数码激光视盘)、激光唱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活动及其管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