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十二条有效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者转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