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有效音像制品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音像制品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发放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出版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