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费公路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收费公路和受让收费权经营的收费公路养护工作,由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进行养护。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收费公路养护的监督与检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