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路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分段完成的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路段或者单项工程,可以分段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先行交付使用。

公路的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交工、竣工验收。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竣工档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