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不同的公路等级,相应设置必要的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当设置监控、通信等有关附属设施。城镇化地区的公路路段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人行道、照明、排水等设施。公路应当按照标准设置完善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对易受积水影响的地下通道等路段,应当设置防汛警示标志。前款所指的公路附属设施,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