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不同的公路等级,相应设置必要的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当设置监控、通信等有关附属设施。

城镇化地区的公路路段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人行道、照明、排水等设施。

公路应当按照标准设置完善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对易受积水影响的地下通道等路段,应当设置防汛警示标志。

前款所指的公路附属设施,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