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六章 农村公路特别规定第五十七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县道原则上应当按照三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应当按照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路面宽度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双车道标准。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因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其他特殊条件限制,部分路段无法达到前款规定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论证后实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