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六章 农村公路特别规定第五十六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及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予以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无偿捐助或者市场化等方式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