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高速公路沿线恶劣天气和地质、洪涝灾害的信息互通、监测数据汇交与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服务工作。
高速公路因严重损毁、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抢修抢通、车辆救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限制车速、压车带道等交通管理措施。
采取其他措施仍然难以保障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消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交通管制。实行或者解除交通管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