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水行政、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档案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