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车辆通行高速公路,不得有下列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

(一)调换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卡或者凭证;

(二)冒充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车辆;

(三)采取冲磅、跳磅、刹磅等非法方式妨碍正常计重;

(四)故意损坏、屏蔽通行卡或者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

(五)其他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