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的收费道口,保证车辆畅通。因改造等确需关闭收费站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事先报告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收费站出入口排行车辆超过二百米或者匝道收费站出站车辆排行至主线车道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增加收费人员、增设相关设备等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畅通。

收费站通行能力不能满足通行需要且采取前款规定的应急管理措施不能解决拥堵问题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改造或者迁建收费站。

支持在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车辆通行费简易收费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