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从事砂、石、粘土、稀土、煤炭等矿产、城市建筑渣土、河道砂石、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货物装载和道路运输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装载、计重、放行等方面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货物装载台账制度,货物装载台账至少保存六个月;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货物源头单位应当实时、准确将装载信息传输至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
(三)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