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施工,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施工应当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养护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