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的定额标准。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公路等级、里程、路况、交通量、养护定额及养护规范,编制公路养护计划;其中高速公路养护计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